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
计划(专业编号:B080806)
一、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主要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建筑工程专业人才。
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和施工管理能力,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课程考试水平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同专业本科相同课程的结业水平相一致。
本科在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15门课程合格成绩(包括实验、上机、课程设计),累计达到72学分。毕业设计经答辩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毕业设计答辩未通过者必须补作,不补作者不能获得毕业证书。补作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三、考试课程与学分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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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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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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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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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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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毛泽东思想概论
英语(二)
线性代数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物理(工)
结构力学(二)
混凝土结构设计
钢结构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水力学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建筑设备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建筑结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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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4
3
3
6
6
8
5
4
5
3
3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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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实验1学分
含设计1学分
含设计1学分
含上机1学分
含实验0.5学分
含实验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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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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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毕业设计需脱产一周进行。
四、考试方式
1、除实验、实习、设计课外,其他课程考试均采用笔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考试成绩由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通知单。
3、实验、设计课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计分。考生在取得笔试合格成绩后方可报考该课程的实验、设计课。全部笔试课程与实验、设计课程合格者方可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设计进行实际结构和施工设计。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毕业设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为考生联系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考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并进行答辩。答辩小组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设计成绩。
五、专科接考本科的规定
1、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专科毕业证书者,应执行以下规定:
①建筑工程(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②工科类非建筑工程专业专科毕业生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的三门课程:
结构力学(一)
房屋建筑学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③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不能接考本专业本科。
2、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意见》(京考委[1995]8号)的规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已有加考课程合格成绩但尚未毕业的本科考生,须按本计划的规定执行。但可以用原加考的“高等数学(一)(理工类)”课程合格成绩顶替本计划中要求加考的“房屋建筑学”课程;“理论力学(一)和材料力学”课程合格成绩顶替本计划中要求加考的“混凝土及砌体结构”课程;“结构力学(一)”课程合格成绩顶替本计划中要求加考的“结构力学(一)”课程。
六、新旧考试计划的衔接
本考试计划只与1996-2000年度考试计划相衔接,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自学考试课程(除另有规定外)按下表规定替代。
1995年底以前取得的合格成绩,如与本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基本相同但内容一致的,成绩仍然有效;名称不同且内容也不一致的课程,不再与本计划规定的课程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