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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继教管字[2004]2号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王老师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05 | 阅读次数: 次
 
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继教管字[2004]2
 
为保证教学质量,教育学生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院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持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未补办者持听课证)参加考试;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接物品;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
标记信息;
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令其终止考试,离开考场,并将其姓名、学号、违纪行为准确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参加考试科目的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信息;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录音设备;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5.传、接含有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信息的物品;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场考试中的雷同答卷;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11.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第三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替考除外),监考人员
应令其终止考试,离开考场,并将其姓名、学号、作弊行为准确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参加考试科目的成绩记为0分。
作弊考生应作出书面检讨,在作弊当天起三日内将书面检讨交
班主任。书面检讨深刻,确实认识到作弊行为的性质、危害及影响,确有悔改之意,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允许该考生参加该科目的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除按第四
条处理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校外人员代替在校生考试,学校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作弊情况,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
六、故意扰乱考试、评卷工作,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
管理职责的,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是在校生,除按第二条处理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是校外人员,学校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情况,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本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